交通事故造成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的,可以评为三级伤残;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可以评为五级伤残。
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五级伤残】(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五级伤残】(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建议搜《人体伤残评定标准》,应该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