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对方说没钱怎么办

2024年11月19日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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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扩展资料:

案例:法院判赔7万元拒不执行 罪加一等获刑2年

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名下财产变卖、转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杜小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2年1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对何海成与杜小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杜小兵返还何海成已付购房款33100.00元,赔偿逾期交房滞纳金44973.00元,共计78073.00元。后被告人杜小兵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隆德县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杜小兵不得将其所有的“中飞农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买卖、转移。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杜小兵在没有通知隆德县人民法院的情况下以“合作协议”的形式,将“中飞农牧业有限公司”承租的50亩土地以3万元转租给杜显宗。

将园区内部分苗木以7万元出售给杜显宗,同时收取杜显宗大棚拆除款5万元,共计15万元。被告人杜小兵在得到款项后,没有将上述款项用于执行案件标的,而是用于其他支出。

被告人杜小兵无视国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名下财产变卖、转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被告人杜小兵在案件受理后能积极筹集资金,主动缴纳执行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杜小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明知自己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且在法院执行阶段被明确告知不得转移相关财产的前提下,仍然无视法律,悄然转移财产,公然抗拒国家司法机关,主观上具有藐视国家法律的故意性。

虽然其在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件后积极筹集资金,主动缴纳执行款,但被告人这样的行为,一方面给守约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失,降低了社会诚信度。

另一方面,其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拒不履行,不仅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而且给司法资源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浪费,因此,即使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履行的法律义务,但仍不能就此放弃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法院判赔7万元拒不执行 罪加一等获刑2年

网友(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扩展资料:

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书生效后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执行的,法院会查询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法院会中止执行或者要求债务人分期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网友(3):

网友(4):

领取法院判决书后,十五日内不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也可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就还款数额,期限进行协商。

网友(5):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