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准用?与类推适用什么区别?

2024-10-30 11: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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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准用”的内涵,众多学者有过界定。如李宜琛先生认为:“法典有明文规定得为类推适用者,谓之准用。”〔2〕(P20~21)又如:“准用则取他事所定之条规,以用诸类似之事之谓。”〔1〕(P69)拉伦茨对此的论述是:“准用意指借指示参照而被规整的构成要件,以及法效果被引用之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两者的个别要素,彼此有如下的关系,-依各该要素之作用及其构成要件意义脉络中的地位而言,应等而视之,如是,则应赋予其相同的法效果。”〔3〕(P137)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准用进行了描述,前两个定义是从宏观的视角来描述的,而拉伦茨则从微观的角度(法规范)来描述。笔者认为,准用系指为避免法律的繁冗、复杂而创制的,拟引用的法规范与拟规整的法规范在法律事实上类似,而就构成要件或法效果部分参引拟引用的法规范的立法技术。有关“准用”的各种要求和规定的总和称之为准用制度,拟规整的法规范经引用拟引用的法规范后形成的不完全法条称之为准用制度。

2.准用与类推适用的区别。“类推适用者,就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适用类似事项之规定者也。”〔2〕(P20~21)①准用制度创制的另一重要目的是:“但解释各项明文所定之法律关系,不得滥用类推论法。因仿德意志民法,设准用之语,既藉以达节减法文之目的,复使解释法典者,知既曰准用,则其效力只及可以准用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