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老板无缘无故辞退该怎么办?

2024年12月02日 15:3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里支付一个月工资是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其他的还有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裁员。

你描述的情形不太清楚,不知道单位解除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什么,是不是合法,依据不同,经济补偿和赔偿是不一样的。

第二: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单位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话,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们可以依据下面的法律规定,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结:

如果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且符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你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 双倍 经济补偿金。

你们可以依据上面的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维权的过程中你们可以根据下面的规定主张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是,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话,就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三: 上面分析了单位辞退你,你是不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是,这一切都建立在你们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

因此,,关键的问题就是你要证明你们之间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然后依法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解决,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以上意见,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律师

网友(2):

当你为这个酒店做事起,即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你的家人可以出庭作证.就是说,法院判定你们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并不是凭一张劳动合同来裁决的,你真是这个酒店的员工,不必要担心他们会在这个上面否定这个劳动关系的.
接着,你说你无缘无辜被辞退,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对方也就是你老板说你没有把酒店放在眼里,已经说明了你违反了酒店规章制度,是你没有履行本职工作在先,你自己也说,你没有写请假条,由此说明,你回家并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复.你违反了规章制度.这是你的责任,倘若这个责任在该酒店委实归于严重违纪行为,并明文规定可以作辞退处理的,你老板行为属执行劳动合同条例而已.属正当行为.

而对方的责任在于他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上面的规定,你可以就此事追究责任.如果成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将得到双倍工资,或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标准的薪水的补偿.还有一点,酒店是否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春节休假日制度给你们员工放准假日.如果没有,你也可以就此事追讨罚金.
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管理这些事情.

网友(3):

1、被老板无缘无故辞退,可以收集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网友(4):

对于你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第一,你的同事给你作证,证明你和酒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拿到带有你名字、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
第三,你曾经在公司做的工作内容。
第四,你掌握的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要求法院调取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
第六,找公司领导理论,并录音。
祝你好运!

网友(5):

走的好!走的对!那个老板也许本来就想骗你一把,结果发现你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只要放了你这条鱼。你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好,很应该。你提的要求很合理,老板这点都不能明确,说明她心里有鬼。要是你还再那里干,三个月后,老板一定会一分钱也不给你就把你赶走。以后还应该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