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是强制性让女性打胎可能侵犯了女性的生育自由,是违法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女性可以据此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生育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力之一,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育权是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女性拥有生育自由。《女性权益保障法》保障女性生育自由,女性可以自主选择生育与否,他人不能强制女性生育或者不生育。配偶的生育权属于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第三人也不得侵害配偶的生育权。基于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以及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等原因,可以将配偶侵害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缘由,请求相应的赔偿。但是以此作为理由请求赔偿需要限定于被强制打胎的情形。如果是男性说不想要,女性自愿去医院打胎的话,就不属于被侵害生育权的情形,不能以此请求赔偿。因此,具体情形需要具体分析,以正确分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你的疑问。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男人不可以强迫女人去打胎。而且女方生下孩子必须要抚养,否则可以告他。
打胎对于女人来说伤害太大了,别的我不知道,难道这个男人也就是你的老公不知道这一点吗?多受罪呀,既然不想要孩子就要做好防护措施,我觉得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这个男人都不够爱这个女人,不够心疼爱护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