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冯某大学本科毕业即进入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多,一切进展顺利。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冯某认识到他自己知识的缺乏,以及现实学历的重要性,于是萌生了考研的念头。冯某将自己的打算向公司总经理进行了说明,如考取研究生,上课时间和上班时间冲突,他可能就要辞职,总经理表示同意。经过冯某的努力他如愿以偿地被某高校录取,于是,便向单位提出正式辞职,单位虽然同意,却提出因为签订的是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提前解除合同应该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冯某合同期间因考研究生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答疑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更多的人认识到工作生活中自身的不足,而要求深造,有冯某这样想法的年轻人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有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或违法提前要求终止合同的,都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则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冯某与该电子科技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况且冯某已经提前和公司总经理进行了协商,不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因此单位不能要求冯某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要将专项培训费用和保密条款进行约定,避免劳动者流失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只要依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理荟萃
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有约定服务期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两种情况,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不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