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什么区别

2024年11月14日 12:35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对检察院的就是不太了解。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和作为控方出庭。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和提出抗诉等。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网友(2):

简单来讲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一、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4、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

扩展资料: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检察院

网友(3):

问:讲到我国的国家机构时,有学生问“为什么人民法院是上级监督下级,而人民检察院是上级领导下级?”我也不知道,向同行请教。答: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下级人民法院具体进行审判,只能通过审判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正确进行审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拆的第二审案件,就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然后判决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三)死刑复核中,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我国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上级领导下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上进行指导和帮助,并有责任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当下级人民检察院有违法现象或其他错误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遭到干扰、阻力或其他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予以支持和帮助。(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业务上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考核。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这一点应该是最明显的体现。实行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的体制,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顺利开展检察工作,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网友(4):

网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