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本区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制订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管理、城管执法等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区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本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环境监测管理;环境质量调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科研等。
(六)负责本区的水务管理工作,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农村水利;城市供排水行业管理;防汛防台工作等。
(七)负责本区的绿化、林业管理工作,包括绿化、林业资源管理;公共绿地和公园建设管理;林业建设管理;群众绿化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古树名木管理;森林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防控等。
(八)负责本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市容景观的建设管理;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固体废弃物管理;环卫设施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等。
(九)负责本区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包括城市道路管理;公路管理;燃气管理;电力、通讯等公用事业的协调等。
(十)负责本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扩权范围,组织实施城管执法。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