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5月1日起,除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市外,转入重庆市的机动车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将不能办理市外转入登记。此外,重庆市摩托车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