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发放的法律

2024年11月04日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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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也就是说,有专项培训费用的合同,要看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服务期,根据你的描述,”“培训上岗后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自动离职的”,并不是对培训期明确的约定,如果说是“试用期过后自动离职”这就要赔培训费的话,那这就是一个终身的服务期,明显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建议你仔细看看合同有没有约定服务期。若是真没有,则只能认为服务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能会参照行业习惯。看不到你的合同,无法进一步解答
另外,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你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辞职,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三十天后都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属于“自动离职”。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