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如何在中国起诉

2024-10-27 2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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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外国人到我国法院起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一是在我国领域内暂时停留、短暂居住或长期定居。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因此也就决定了外国人在我国起诉的条件、手续不同。 对第一种情况下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要求外国人到其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身份及诉状公证手续,如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还需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有的甚至要求外国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笔者认为:在我国领导内暂时停留、短暂居住或者长期定居的外国人到人民法院起诉,与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是证明外国人起诉意愿的真实表示。由于起诉人在国外,中国法院仅凭一纸诉状和委托书无法认定外国人起诉意愿的真实性,而赴国外求证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只能通过国外公证机关和使领馆来证明其意愿的真实性。相对而言,这种做法是简便易行的,其必要的错误。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要认定其身份和起诉意愿的真实性是相当简便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坚持经过公证、认证,显然就是机械地理解民事诉论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根据国际法理论,外国人的待遇一般可分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另外从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可以看出,外国人在华期间,各项民事权利受国法律全面而平等的保护。可见,外国人在我国是被授予国民待遇的,即在同等的条件下,外国人和中国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国际习惯法方面,除一般的民事权利外,给予国民待遇,还包括在诉论权利方面,即居住国不得对外国人在诉讼时采取其他限制措施。据此,要求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在起诉时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是与国际法原则相违背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立法上的国民待遇精神的。

网友(2):

搜集证据和对方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扩展资料: 
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起诉

网友(3):

搜集证据和对方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网友(4):

搜集证据,到 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网友(5):

外国人在国内法院起诉,是需要委托国内的律师代为提起诉讼,需要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的诉讼证明文书,并进行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