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第2款是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7月24日的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人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八种罪是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比如说故意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这个故意杀人指的是故意杀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说犯罪罪名
举例如绑架他人并杀害他人的 也就是撕票 只个按照刑法规定是绑架罪 注意罪名是绑架罪 杀人的情节是作为加重情节来考量的 如果按照具体罪名定罪的话 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这属于绑架罪 但他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是按照行为定罪的 所以这种情况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不知道我说明白了没有
看你怎么理解,要是从文字上来理解就是个罪名 ,但要是说这个罪名成立的要必须是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如果犯罪主体没有发出强奸的行为的话就不构成强奸罪了,实际上应该是行为,只有行为产生了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
八种罪就是我们说的八大罪.不管什么年龄段得人犯了这八大罪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可以理解为一种犯罪行为兼罪名
是罪名也是行为。行为本身就是罪名的外在表现,罪名是行为的本质内涵。二者是统一的。法条内容本身就是理解罪名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