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浙人函[2000]95号
富阳市人事局:
你局富人[2000]82号请示悉。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 察厅、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文件精神,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批准逮捕后,在羁押期间能否办理退休问题,答复如 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批准逮捕后,在羁押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待其犯罪性质确定以后,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如作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但受到行政撤职、降级等处分的,应根据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如作 出有罪判决后,被开除公职的,其已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存在退休问题。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