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安排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8年7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订立:
(1)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地址为中国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12层(“卖方”)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地址为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
大街31号(“买方”)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应按附件1定义和解释。
鉴于
(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联通集团是唯一持有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在中国境内提供CDMA移动通信服务许可
的基础电信运营商。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即联通新时空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建设CDMA网络。
(2)卖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红筹公司”)
持有其100%的股权。根据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以及联通A股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签订的联通CDMA租赁
协议以及联通A股公司和卖方于同日签订的联通CDMA租赁协议之转让协议,卖方以从联通新时空独家租赁
CDMA网络容量的方式经营CDMA业务。
(3)买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于香港、美国上市,电信集团持有其
70.89%的股份。
(4)为拓展移动业务领域,实现全业务经营,买方拟向卖方目标业务(定义见下文);为调整业务布局,集
中优势资源发展GSM业务,卖方拟向买方转让目标业务(“业务交易”)。与本次业务交易同步,电信集团
拟收购联通新时空拥有的全部资产,联通新时空拟向电信集团出售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同时电信集团拟
收购联通集团拥有的部分CDMA资产,联通集团拟向电信集团出售其拥有的部分CDMA资产 ( “资产转让”
)。
(5)卖方、买方和联通红筹公司已于2008年6月2日就业务交易签署了《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框架协议》(
“业务交易框架协议”),各方同意基于业务交易框架协议达成的共识,在该协议签署后就业务交易事宜
订立本协议。
有鉴于上,为业务交易之目的,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
:
1.合同制员工划分的总体原则
1.1
各方同意,合同制员工划分按照“总量控制、人随事走、南北有别”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员工划分工作
平稳、有序、有效进行和两网正常运营。各方同意,合同制员工划分工作总体上按照“先定办法、后定
人员”的顺序进行。
2.合同制员工划分的范围和总量
2.1各方同意,合同制员工的划分范围按下述原则确定:
(1)合同制员工划分范围为卖方截至2007年12月31日在岗的合同制员工。
(2)合同制员工划分总量比例按2007年度联通红筹公司CDMA服务收入占联通红筹公司总服务收入的比例
29.3%确定;集团总部、各省分公司和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华盛公司”)员工划分基数暂按卖
方提供的2007年12月31日集团总部、各省分公司和华盛公司合同制员工总数67245人确定。经测算,集团
总部、各省分公司和华盛公司合同制员工划分总数暂按19703人确定。
各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卖方截至2007年12月31日在岗的合同制员工数进行审核。卖方需提供合
同制员工数量的证明材料,如2007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劳动合同等供买方审核,最终划分总数由双方
根据审核结果确定。
3)联通博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博路公司”)和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澳门公司”)的合同
制员工全部划归买方。
卖方其他境内下属单位及合资公司、境外公司(具体包括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
、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联通时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通发电
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员工划分由各方另行
协商确定。
3.合同制员工划分总量分解办法及具体确定方式
3.1
各方同意,根据“自上而下”的办法逐级分解下达合同制员工划分总量,即:
(1)除华盛公司外,卖方集团总部的转职员工数量为200人,北方省分公司(北京、天津、山东、河南、
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合同制员工总量划分比例按
照40%确定,南方省分公司(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安徽、江西、四川、重庆、广西、福建、湖北、
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甘肃、新疆20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合同制员工
总量划分比例暂按19.76%确定,如有变化按照双方审核确定的划转人员总数最终核定。
华盛公司除集团总部员工50%留在卖方外,其余员工全部划归买方。
(2)各省分公司按照本省的划分比例确定省分公司本部、各地市、县分公司合同制员工划分比例及数量。
为保障各方业务正常运营,在双方省公司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调整省内地市、县分公司的划分比例。
(3)员工按所在岗位属性分为专门从事C网工作的员工(“C网员工”)、专门从事G网工作的员工(“G网
员工”)和C/G共用员工。C网员工或G网员工是指2007年12月31日专职从事C网或G网营销、客户服务、网
络规划建设维护、业务平台规划建设维护、IT支撑等业务和网络运营工作的在岗合同制员工;其他员工
为C/G共用员工。双方同意,对C、G网员工的确定标准保持一致。
首先,各单位按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在岗合同制员工的岗位属性,确定专门从事C网或G网工作的合同
制员工的数量,再将所剩划分人数,根据统一比例【统一比例=(本单位划转员工总数-C网员工数)/(
本单位员工总数-C网员工数-G网员工数)】确定各部门C/G共用员工的划分人数,均衡部门内各专业岗位
的分布,确保覆盖两网正常运营所需的各个工作职责模块。在总体划转人员中,管理层的划转人数原则
上根据各单位划转的统一比例确定。各省、地市分公司分管C网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划分至买方,其他
领导班子成员由双方另行协商。集团总部员工的划分在遵循总体划分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另行协商具
体方案。
对于截至2007年12月31日在岗但因退休、离职等客观原因现已不在岗的C、G网员工,经双方确认后,其
指标应摊入C/G共用人员中,不减少各单位划转人数。
在各部门划转人员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卖方应确保支撑两网正常运营的主要岗位员工的配备。
3.2各方同意,合同制员工划分的具体方法为:
(1)C网员工全部划分至买方,G网员工全部留在卖方。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对于C/G共用员工划分,在满足以上划分原则前提下,由双方根据部门员工结构、岗位分布、工作需
要等因素并结合员工个人意愿协商确定,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上级公司按照公平原则裁定
。
(3)员工个人意向的收集要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下以书面形式进行,征求范围为C/G共用员工,个人
意向的收集由卖方实施,卖方将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和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复核。
(4)对于2007年12月31日以后在卖方内部各单位间交流的合同制员工,在新单位参与划分,原岗位属性不
变。卖方各省审计分部员工在所在省分公司参与划分。
(5)夫妻双方同在卖方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可划转一人,具体划转人选由买方视工作需要选择。
(6)在员工划分过程中,卖方需提供以下内容供买方审核确定:
(a)卖方员工划分基数和划分员工总数;
(b)卖方各部门、各专业岗位和各职级C/G共用员工的划分基数和划分人数;
(c)卖方专门从事C网工作和C/G共用员工全部名单;
(d)卖方分管C网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e)卖方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员工名单;
(f)卖方转职员工名单;
(g)其他按照本协议需要双方确认的内容。
卖方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同时,应提供相应形成以上材料的方法和证明材料供买方审核。
4.派遣制用工的使用
4.1
双方同意,派遣制用工的使用由买方按照C网业务需要和卖方实际从事C网业务工作的派遣制用工情况与
卖方协商确定,并由买方通过与派遣单位签订新的派遣协议的方式派遣到买方,以保持业务运营平稳过
渡。
4.2
华盛公司、博路公司和澳门公司派遣制用工原则上全部由买方使用。
4.3
双方同意,专门从事C网工作的派遣制用工、划转或转租至买方的营业厅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由买方使用;
考虑到卖方的实际情况,划转或转租至买方的县以下营业厅的派遣制用工,原则上卖方可使用三分之一
,具体由双方省公司协商确定。其他派遣制用工的使用,由双方省公司协商确定。
5.
协调机制
5.1
各级单位协商解决合同制员工划分和确定买方使用派遣制用工名单过程 中出现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的,可提交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5.2
各省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双方集团总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确认;其他划转的合同制员工名单和使
用的派遣制用工名单由双方省分公司最终审核确认。
中国联通XX分公司人员划转实施方案
为确保公司重组人员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两网业务正常运营,按照总部统一部署,根据《人员划转指导意见》、《人力安排协议》等相关精神,特制定中国联通XX分公司人员划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1、统一部署、分级执行
根据总部人员安排工作的整体部署,省分公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地市分公司严格执行。
2、省分统筹、省地联动
在人员划转程中,以双方省公司间沟通为主渠道,建立省、地联动的沟通渠道和反应机制,主动与当地电信公司开展沟通协调工作。
3、周密计划、分步实施
制定人员划转工作进度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与各级工会组织、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确保各个环节严格按时间进度完成。
4、个人意愿、组织决定
根据员工结构、岗位分布、工作需要等因素并结合员工个人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决定最终划转人员。
二、总量分解
1、划转人员范围:2007年12月31日在岗合同制员工,包括审计分部人员。2008年新调入联通系统员工,不纳入划转范围。
2、划转人员比例:各单位整体划转人员比例为40%(其中:县分公司划转人员比例为65%,计算出县分公司划转人数后再确定市州分公司本部各部门人员划转比例)。
3、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划转人员总量,确定各部门的具体划转人数,各单位具体划转人数详见附表1;同时,应均衡各部门内各专业分布,在各部门划转人员总数不变的前提下,确保覆盖两网正常运营所需的各个职责模块,以及主要岗位的员工配备。部分部门或专业人数较少导致按比例计算划转人数不足的,可与相近部门或专业合并计算划转人数。
4、在总体划转人员中,各职位层级的划转人数根据各单位的统一划转比例确定。
5、在总体划转人员中,管理人员的划转人数根据各单位统一划转比例确定。其中:省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含CC分公司总经理)划转办法由总部统一确定;各市州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划转由省分公司与电信公司协商确定。
三、岗位属性确定
1、岗位属性定义
岗位属性分为:专门从事C网工作(简称“C网”)、专门从事G网工作(简称“G网”)和G/C共用。
C网员工(或G网员工)是指专职(仅)从事C网(或G网)营销、客户服务、网络规划建设维护、业务平台规划建设维护、IT支撑、财务核算等工作的在岗合同制员工。
除C网员工和G网员工外,其他合同制员工均为G/C共用员工。
2、划转人员岗位属性确定为2007年12月31日时点在岗的合同制员工岗位属性。
3、2008年在公司内跨单位调动的合同制员工,在新单位参与划转,原岗位属性不变。
四、具体办法
1、C网员工及G网员工
C网员工全部直接划转,G网员工全部直接保留。如遇特殊情况(指C网员工不去电信、G网员工不留联通)由省分公司与电信公司协商确定。
2、G/C共用员工
划转人数=本单位划转人员总数—直接划转的C网员工数
划转比例=(本单位划转人员总数—直接划转的C网员工数)/G/C共用员工总数
G/C共用员工的划转,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先以书面形式征求G/C共用员工个人意愿(详见附表2),再根据员工结构、岗位分布、工作需要等因素并结合员工个人意愿组织最终确定。
3、截止2007年12月31日在岗但因后期退休、离职等客观原因现已不在岗的C网员工,其指标应摊入G/C共用员工中,保持各单位划转人员总数不变。
五、操作流程
1、各单位确定划转人员,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分公司。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各市州分公司以书面方式征求非管理序列G/C共用员工个人意愿,在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划转人员。
(2)各市州分公司以书面方式征求管理序列(除市州分公司领导外)G/C共用员工个人意愿,在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划转人员。
将全部划转人员名单(包括直接划转的C网员工、划转的G/C共用员工)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分公司。
(3)省分公司以书面方式征求省分本部非管理序列G/C共用员工个人意愿,在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划转人员。
(4)省分公司以书面方式征求省分本部G/C共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市州分公司领导个人意愿,在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划转人员。
(5)省分公司最终研究确定全省划转人员名单。
2、与电信公司共同确认划转人员
(1)由省、市州分公司向电信公司提供初步划转人员名单。
(2)双方省、市州分公司就名单中存在异议部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双方上级分公司按照公平原则裁定。
(3)双方初步确认的划转人员名单经省分公司职代会审议,名单中存在异议部分再次与电信公司进行协商。
(4)最终确认划转人员,并将双方签字确认的划转人员名单报总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划转人员各项详细信息提供给电信公司。
3、办理划转人员相关手续
(1)各单位办理与划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10月1日)等有关手续。电信公司与划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10月2日)。
(2)双方配合开展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移等工作。
(3)双方配合开展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交接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人员划转工作进度安排详见附表3
七、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同在联通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划转一人。
(2)双方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前均不接收对方在7月25日后辞职的员工。
(3)本方案由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