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补充问题的回答:
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两年期限是完全合法的。你不存在欺骗单位的可能,所以这个合同期限应当理解为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合同经过双方签字就是合法生效的。这与公司的那条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再说公司的规定也只是说可以签订5年不是必须签订5年,那也就是说可以不签订5年,即使是说必须签订5年,也是没有用的。再打个比方,就像甲向好朋友乙提出要借1万元钱,而乙说自己可以借给甲5万,结果还在只借了1万并立了借条。要是今后发生借款纠纷,那只能以1万为有效金额,而与5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如果你是在合同到期后离职的那么没有任何问题,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合同中关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无效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培训费只能支付未服务期限所应分摊的部分,如果你已做满合同期,就不用支付培训费,如果你只做了一年,那么提前离职需要支付一半的培训费,如果是五年期合同,那么每年20%是合法的,现在你是两年期合同,应当可以约定50%,否则20%就不合法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你好,公司的、规定、主张均不合法。
本人2008年陪同领导出国拜访公司客户
不是出国培训。所以培训费法院应该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