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因程序不合法被撤销后还能不能作出新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年11月16日 07:38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即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查证的事实或者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作出决定,仍然是法律所许可的。

网友(2):

可以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在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时,依法定的程序来作出即可。

网友(3):

在撤消本次不合理之行政行为后,可依据法定事实及程序,从重拟定对其的行政处罚。

网友(4):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