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 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 第 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它的基本内容是:(1)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3)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 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 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 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1)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 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最新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
5、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6、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