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的车,余款没有还清时,可以二次抵押贷款。抵押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扩展资料
“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
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最初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意属于英美平衡法体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后于20世纪90年代从香港引入内地房地产市场,先由深圳建设银行在当地试行,之后逐渐在内地流行起来;
因为在房地产领域频频出现并正式运用于文本,其含义逐渐演化成了“抵押贷款”,在国内已经被正式称为“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
揭本义高举,有引申义借贷,将高举之物按下即可表示偿还借贷,故按揭为还贷,汉语亦可解释,不必求助音译。
关于按揭一词起源的另一种说法来自气象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常见字词辨误》一书(作者 张海峰)。在其书中第四页的文章《“按揭”何意?》中,作者认为“揭”字在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中均有“抵押贷款”的意思,这在一些文学作品可以看到。
当代著名作家姚雪垠的长篇小说《长夜》中就有这样的描写:“前几天人家债主逼得紧,我跑到姐家去,央着姐夫求爷告奶地又揭了十几块,拿回来把利钱还上。”姚雪垠在文中自注:“借高利贷叫做揭债、揭借,简称‘揭’。
姚雪垠是河南人,书中写的又是河南的事,看来这个词在中原一带已经流行很久了。至今,河南农村的老人中,仍对“借”和“揭”这两个字意义上的区别分得很清楚:“借”是“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金钱”,而“揭”则是用不动产做抵押的有息定期贷款。
按揭买的车,余款没有还清时,可以二次抵押贷款。
一、抵押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三、车辆抵押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当然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而汽车抵押借款服务平台“宜车贷”的出现,为拥有私家车的人群提供了一个短期融资借款的新渠道。
到宜车贷,客户可用自有车辆的所有权进行抵押,获得短期融资需求。它突破传统车辆抵押借款模式,提出“无需押车”服务,申请车贷者仅需在抵押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便可在办理手续后继续使用车辆,而不需要像传统车辆抵押借款那样将车辆质押,不会因为爱车被质押而丢了面子或导致出行不便,且最快可实现当天获取资金。
四、注意事项
再融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所有的贷款成本,这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手续费和点数。
如果想省钱,可以询问一下无成本再融资,这种方式的大部分费用都已经计算在贷款之内。
由于抵押贷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当今的贷款商应该是再融资的首选。为了不失去业务,贷款商会按市场上最优惠的条件提供贷款。
如果认为利率不会下降,不妨锁定贷款的利率。锁定利率,利率上升时得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注意下浮利率贷款和锁定利率贷款都要支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