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针对个案的判决是否具有普遍指引性

2024年12月02日 22:29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您好,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最高院的个案一般是不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只有个案效力。但是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审判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网友(2):

最高法院的判决通常具有普遍指引性,因为它们是针对整个司法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普遍性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决定。这些判决通常会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参考依据,因此具有普遍指引性。
然而,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具有普遍指引性,因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个案的判决可能只适用于特定案件,而不具有普遍指引性。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也可能存在差异,这也会影响最高法院判决的普遍指引性。
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具有普遍指引性取决于具体情况。通常来说,个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来做出决定。

网友(3):

有的,还不少,你可以多看一下相关报道或最高院发布的案例指导。

下面给你列举两个刑事方面的:
一、李XX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XX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XX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XX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诸多对李XX有利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予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XX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XX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XX死刑缓刑二年。李XX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案—杨方振死刑复核案—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杨方振案国内100余家主流报刊媒体均有报道
杨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院核准。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律师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阅卷,杨方振已经被不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