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其保护类型要明显小于发明专利。《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上述规定中的“形状”、“构造”作出了定义: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