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和开展打击传销变相传销工作,战斗,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传销传销变相非法活动,山东省,市工商局,设立奖励基金,奖励有功人员变相传销和传销活动。省工商局拟出台的“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管理局变相业奖励传销和金字塔计划”,根据传销活动的真实性的报告,以及举报人和其他法律的配合程度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的情况下,报告分为A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报告。举报传销和传销头目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居住地活动,演讲真实可靠等优点,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获的领导人,许多人参与,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悬赏千元。
两份报告。举报传销和传销骨干分子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居住地活动,讲座等真实可靠的信息,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网络,抓获骨干分子,涉及更严重的危害较大的情况下。两个奖金600元左右。
三份报告。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姓名,联系电话,讲课材料,这样真实,让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抓捕组织者,并立案调查。三奖300元左右。
报道的区域传销活动,但场地,此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不详细,不准确,执法部门找到无门,无处证据,不予立案的报告,而不是奖励。
报告内容还包括一,二,三报道,根据奖励。
对实名举报人的原则应当报告和负责报道的事实。在借用他人名义举报故意捏造事实等,不公平竞争和恶意诽谤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热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山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工商各级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群众斗争,并呼吁采取行动,在全社会努力消除土壤传销生存的变相形式。
支持你去,有激励措施,12315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