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有哪些注意事项及辩论技巧

2024-10-30 2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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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面对单位所提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以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特别是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内容违法,予以反驳,这是有效的应对单位所举证据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三)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对单位证据的反驳:  (1)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单位规章制度在规范员工行为、处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单位行为合法与否。

单位伪造的证据,单位甚至可能伪造劳动者签名。对此,劳动者要坚决提出申请鉴定的要求。当然,这可能需要耗费时间,并预先缴纳不菲的鉴定费用,但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证据是伪造的,则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并承担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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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百度百科

网友(2):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2.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3.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7.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网友(3):

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

1、第一次打官司,到底会有些紧张,如果有空,可提前去参加一次旁听,熟悉程序。

2、基于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现实,对结果不要报很高的期望。期望越现实,越低,那就心态就越平和,可以减少焦虑。最好的心态是,尽人事,知天命!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但结果很多时候不是我们所能完全控制的。

3、层级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谣说的"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区起点云,传到县里变成雨,落到镇里淹死人。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与单位周旋下去,甚至要做好起诉到法院的准备!【有律师的经典做法是:在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的同时,改了抬头和称谓,写好起诉状,一起放进档案袋!】

4、可委托一到两位朋友和你一起去开庭,以状胆气,也可以帮你发言,提醒你!

5、问仲裁委明确的举证期限,如单位可当庭举证,则可要求仲裁委当庭给予审核证据的时间。如对单位设置了举证期限,则须注意提前拿到证据副本,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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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

(3)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1)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

(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

(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并明确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首先会要求双方明确调解的方案,再从中找出差距与症结所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各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网友(4):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 1、第一次打官司,到底会有些紧张,如果有空,可提前去参加一次旁听,熟悉程序。 2、基于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现实,对结果不要报很高的期望。期望越现实,越低,那就心态就越平和,可以减少焦虑。最好的心态是,尽人事,知天命!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但结果很多时候不是我们所能完全控制的。 3、层级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谣说的"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区起点云,传到县里变成雨,落到镇里淹死人。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与单位周旋下去,甚至要做好起诉到法院的准备!【有律师的经典做法是:在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的同时,改了抬头和称谓,写好起诉状,一起放进档案袋!】 4、可委托一到两位朋友和你一起去开庭,以状胆气,也可以帮你发言,提醒你! 5、问仲裁委明确的举证期限,如单位可当庭举证,则可要求仲裁委当庭给予审核证据的时间。如对单位设置了举证期限,则须注意提前拿到证据副本,并加以研究。 证据的阐述和回应单位否认己方证据; 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如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签名,则该证据就是不真实的。 合法性:证据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从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劳动者写的辞职信,就不合法。 关联性:能否证明证据提供者所证明的事实。 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其二是说,证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证明证据事实。 1、注意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缺乏充分、明确的证据,如工资单没有经单位盖章或者领导签字。因此,单位会说这些证据是劳动者伪造的,不具证明力。对于工资发放问题,单位本就有责任举证证明单位发放了足额的报酬。因此单位要负举证责任。再如,现在很多都使用电子考勤机器,员工很少能拿到书面并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加班记录证明。如果劳动者能初步提供有考勤机器(如考勤机器的照片)、考勤的电子文档,则,即使单位加以否认,那么也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单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班时间情况。也就是说,单位不能仅仅依靠矢口否认劳动者的证据,而否认劳动者所要证明的事实,还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予以证明。 2、注意使用日常经验; 如,从常识和日常经验可知,工资单是很少盖章或者签字的。甚至可以举例说,本人相信,法院法官的工资单也应该没有加盖法院的印章! 3、注意使用证据形成过程和工作过程的描述,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案例:A打卡记录电子证据:现在都是电脑打卡记录,根据常识,我相信没有哪个用人单位会在打卡记录打印盖章交给劳动者的。申请人相信仲裁委也没有接到过这样的证据。但申请人提供的多种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劳动关系。 B录音证据:一般对方会否认录音证据的效力。可这样回答:本录音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总经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进行交涉的时候,所做的录音。该谈话没有涉及个人隐私或他人商业机密,谈话过程,也没有任何欺诈、威胁的方式,该录音是合法取得的,也根本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要说权利的话,那是被申请人违法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本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之后,申请人才不得不收集多种证据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的无奈之举。且和申请人所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三)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对单位证据的反驳; (1)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单位规章制度在规范员工行为、处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单位行为合法与否。 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 (2)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如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开会签到记录,讨论记录,规章制度公示、告知的员工签字记录。有这些证据才能证明规章制度是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如果劳动者未在告知通知上或者告知会议上签过字,则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B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则为无效的规章制度。 因而,面对单位所提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以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特别是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内容违法,予以反驳,这是有效的应对单位所举证据的对策。 4、单位伪造的证据。 单位甚至可能伪造劳动者签名。对此,劳动者要坚决提出申请鉴定的要求。当然,这可能需要耗费时间,并预先缴纳不菲的鉴定费用,但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证据是伪造的,则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并承担鉴定费用。

网友(5):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一、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

1、第一次打官司,到底会有些紧张,如果有空,可提前去参加一次旁听,熟悉程序。

2、基于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现实,对结果不要报很高的期望。期望越现实,越低,那就心态就越平和,可以减少焦虑。最好的心态是,尽人事,知天命!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但结果很多时候不是我们所能完全控制的。

3、层级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谣说的"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区起点云,传到县里变成雨,落到镇里淹死人。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与单位周旋下去,甚至要做好起诉到法院的准备!【有律师的经典做法是:在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的同时,改了抬头和称谓,写好起诉状,一起放进档案袋!】

4、可委托一到两位朋友和你一起去开庭,以状胆气,也可以帮你发言,提醒你!

5、问仲裁委明确的举证期限,如单位可当庭举证,则可要求仲裁委当庭给予审核证据的时间。如对单位设置了举证期限,则须注意提前拿到证据副本,并加以研究。

二、证据的阐述和回应单位否认己方证据:

1.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2.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如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签名,则该证据就是不真实的。

3.合法性:证据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从而是不合法的。逼迫劳动者写的辞职信,就不合法。

4.关联性:能否证明证据提供者所证明的事实。

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其二是说,证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证明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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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