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有何异同?

2024年11月29日 23:54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两种说法只是语境不同,意思大致一样。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同时指出关于逮捕的若干问题: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网友(2):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网友(3):

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没有权力决定是否逮捕,只能通过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去执行。

决定逮捕是有权力决定逮捕的机关(比如检察院或者法院)主动作出的逮捕决定,也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网友(4):

审查批准逮捕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的
决定逮捕,使检察院和 法院自己决定逮捕的
公安没有逮捕的权利,后两者有权利

网友(5):

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逮捕后,去申请逮捕~~```然后批准,然后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