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我真的很不懂~~~·
2024年11月17日 22:34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原因:

比如一台电视机甲在乙那借钱了,然后把电视机做了个抵押,用作债务的担保;可是后来,甲又把电视卖给丙了——这里,抵押权是物权(担保物权),卖给丙是债权。

可是,这里要分2种情况:

1、电视机抵押登记了。那么甲卖电视是要乙同意的,就没有问题了,乙就电视机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乙没有同意,那情况就分很多种了。

(1)丙可以把电视机价款直接支付给乙

(2)丙把价款给甲,甲再给乙

(3)甲另外提供抵押物给乙

(4)甲把电视机低于正常价卖给丙以逃避对乙的债务,那么乙可以主张撤销甲丙的买卖合同(5)甲把电视机卖了以后携款跑了,乙找不到人,那么乙可以请求法院支持让丙给钱。

2、电视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甲乙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买受,丙合法取得电视机,乙可以找甲的麻烦。

扩展资料: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案例解释: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债权契合

网友(2):

举例说明?好麻烦哦。楼主应该再提高悬赏分才是呵呵。
EG:甲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个时候,房屋真正的主人丙出现,要求从甲手中要回房屋。乙欲取得房屋的法律根据是合同之债,而丙欲取得房屋的法律根据是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这个时候,法律优先保护丙的利益,将房屋给丙。而乙只能通过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来弥补损失,而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网友(3):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EG: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
第一个:比如一辆车在被抵押之后,又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又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一辆车,先还哪个?这里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
第二个:比如一辆车被抵押后,车主破产了。所有债主都来要求还钱,其中就有被抵押债务的债主,先还谁的钱?这里就是债权和抵押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

网友(4):

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就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实现,债权人不能对物进行支配。
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卖给丙,并交付给了丙,并就取得了已交付的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网友(5):

因为物权属于实物上的性质
他不会自己认定
但会随着人的行为而发生转移
但权利还是同一个
但债权不会
谁与谁的债权
分的很清楚
不会发生转移的
如果转移了
该债权就不存在了
举例一个:A拿了B的钱包
B拿了里面的钱把空钱包丢地上走了
C捡到了钱包
1.钱包的物权是A的
不会因为到了C的手里就改变
但是持有人发生变化而已
2.B拿了钱
与A构成了债务关系
但是该债务关系只有A和B
与C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