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龙律师

2024年11月18日 01:22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刘子龙律师是“跳梁小丑”。
刘子龙律师纯属于炒作.想出名,想疯了。现在本法律人站在法律的角度给他个正确分析:
1、刘子龙系内蒙古出来的一个小学教师、在内蒙古做了律师4年,混不下去了(混的下去谁愿意走?)接不到案件,南下深圳打工。
2、刘子龙没有办理过任何具有影响力的大案件,他在网上到处乱帖的案件,大家没有一个知道。完全是自我炒作。是“跳梁小丑”。如果有什么大案要案。甚至标的上千万的案件,请他把判决书附在网上。他没有。
3、作为律师应该是老老实实办案为标准,才能够对得起当事人,刘子龙没有正规的法学教育本景(在深圳律师协会咨询系中文专业,还不是全日制的)。没有任何社会关系,令检察官、法官特别感冒(经过电话问过几名在深圳工作的同学法官、检察官,都摇头“跳梁小丑”,喜欢炒作)。如果他是什么业务精通、当事人满意的律师,请他把自己的获奖证据发布到网上来(是不是被评为深圳优秀律师过?)。
4、YJ一案,YJ必死无疑,刘子龙想通过在网上到处乱贴自己的所谓疑问,达到承揽此案的目的,大家可以做个全面的分析:这个案件,YJ就是被判决死刑,对刘子龙是没有任何利益损失的,相反,以后他还可以到处在网上乱吹“我是给上海杀警察的辩护的!”。其目的很明显,YJ是死活,他都是受利者。
5、刘子龙所谓的“十四问”本来就是在发案后,很多法学家、律师、法官在网上提出过的观点。他只是把他人的观点收集了而已。其实由于他法律知识太低,(没有受过法学教育,没办法)。对错误的网上观点也收集了。我的下面就把他的错误指出来。
6、“7、上海市公安机关拘留“造谣发帖者”郏先生,令人不能理解:如果其所言之事实不存在,则根本不足以损害闸北区公安分局的形象,事实完全可以由YJ本人及其家人澄清;既然该局没有致残YJ,带领YJ作个鉴定就能证明真相;而现在我们看到的是,该局先称YJ是报复行凶,后又称不是(报复行凶),却先行把知道事实真相的YJ母亲予以隔离,又把发布消息郏先生拘留,如此作法令公众无法掌握真相,使公众无法不产生怀疑; ”在投梁换柱,上海公安机关拘留“造谣发帖者”郏先生是指控告其损害公安民警的声誉,不是公安分局的形象。他想认为“单位没有声誉”这个法律盲区来欺骗不懂法律的网民。
7、刘子龙提的第八点更加能够说明他的法律知识是多么浅薄,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是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可以是结果发生地,上海是结果发生地(因为造谣,对上海个别民警造成名誉伤害)。上海完全有权利管辖。(刘子龙没有受过正规法律教育,不知道这一点,没有办法)。
8、笔者发现,该所谓的“十四问”在各论坛到处乱贴,发现都是新注册的用户贴的,各报社、新闻网站并没有发表。根据是新注册的用户贴的的这一情况,完全可以推定,网民并没有转载这样的垃圾文章,只是刘子龙自己在各论坛去注册到处乱帖罢了。
综合事实===刘子龙是“跳梁小丑”。
注:YJ——Y,意为YANG;J意为JIA。

网友(2):

具体内容不让贴,你自己看看吧。

http://iafsaber.blog.hexun.com/24281310_d.html

刘子龙律师的控告书
控告人:刘子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码:1902071100920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据此,控告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控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杨某袭警一案中的种种违法办案行为,请予以调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

控告人:刘子龙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网友(3):

过客
原来如此!

网友(4):

慎重啊 老兄楼上的都说了那我就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