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是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单位是可以以此辞退员工,并且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结清工资即可。那么单位以员工旷工要求员工本人辞职并不能说单位违法。此行为在某些方面也保护了员工本身。在单位本身减少了部分工作,同时也为员工减少了麻烦。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旷工属于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单位要求职工本人写辞职报告和现行的法律没有发生冲突是不违法的。企业有自身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与法律相冲突就是有效的。劳动法对于旷工几天就可以辞退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般是月累计旷工三天就可以辞退。
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
1、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一般,员工旷工几天,会视为自动离职。
2、而企业有时候为了再一次规避劳动风险,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写辞职报告。
3、其实,不写,如果企业对旷工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果没有违法,违规,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你单位做得不合理,因为合同期没有到期,无权解雇你,你可以到劳动局,劳动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