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2024年11月17日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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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处理政策: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有些城市已经推出被征地农民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实行社会个人统筹与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机制上采取个人、村集体、街道、区市共同负担。在参保资金来源上,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交费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街道补助从土地收益或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


扩展资料:

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是被征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

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