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某公司与承包某小工厂的赵某订立合同,约定由赵某为该公司订做50套办公桌,颜色为灰白色,一个月后由赵某及工厂员工将办公桌送到公司并为公司安装,公司先支付30%的预付款,余款于送货安装完成后支付。但在合同订立2天后,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告诉赵某,公司决定将部分办公桌的颜色改为木质色,但是具体数量将会在几天后告知。两个星期后公司相关负责人仍未联系赵某,赵某遂制作50套办公桌送至公司,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负责人称,已经说好要改部分办公桌的颜色了,但是赵某竟然全部按照灰白色制作了,所以拒绝收货。那么,公司的拒绝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上述公司虽然表示欲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未就变更内容与赵某达成一致,甚至变更的内容都是不明确的。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推定为双方的合同未作变更,公司应当接受办公桌并履行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