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开展,使耕地质量状况定量化,为“按照耕地质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奠定了基础。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过程中可以充分应用农用地分等成果。该成果使耕地质量状况定量化,可将行政区内的农用地按质量进行分等评价,形成农用地质量的等别体系,直观地反映在农用地利用现状图上,统一掌握农用地的质量分布格局,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农用地分等成果,可以分析出行政区划内各区域耕地的类型,各类耕地数量、质量、产量水平、分布及人均占有情况。同时可分析出耕地的发展趋势和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的分布、数量及在一定经济技术水平上可开发、复垦的数量与分布。对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的分析,在划定时按照耕地的质量从高到低进行划定,首先将高等别的耕地除留足城区、集镇需占用的指标外,其余全部划定为基本农田区,对等级较低耕地除需退耕还林的坡度大于25°的耕地外,大部分也划定为基本农田区,直至达到规定数量。
在耕地质量状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全县粮食总量的供需预测,以此确定粮食生产对耕地的需求总量;在空间布局上优先将自然质量等指数较高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全省根据各地耕地等别的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保护率。具体做法如下:
(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根据全省农用地等别分布情况,统一下发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各县(市、区)根据农用地等别图按照从优等地到劣等地依次划定,并落实到图斑上,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建立基本农田的属性库。
(2)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尽量占用低等别基本农田,避免占用高等别基本农田,对高等别基本农田重点保护。
(3)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