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2024年11月15日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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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

网友(2):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无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这里的“三个月”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