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有哪3种类型?

2024年11月23日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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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一)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售商品的收入中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就整个社会而言,实际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生产资料不征税,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人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售商品的收入中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就整个社会而言,其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三)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售商品的收入中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只限于原材料、燃料等劳动对象的价值。就整个社会而言,其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网友(2):

我来回答,在欧洲近代税制的发展早期,间接税往往是作为辅助的税种发展起来的,税率也较低,而原来的主要税种以直接税为主,尤侧重与不动产有关的税种,伴随工业社会的到来,财富的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与生产有关的产品以及服务逐渐变为课税的主要对象。德国累积税(la taxe en cascade)的历史要更长一点,早在15世纪至19世纪就出现过一种叫aksisen的特别消费税,1863年至1884年不来梅曾实施了一种综合交易税(umsatzsteuer),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于1916年重新确立这一税制,(1)这一税制发展史上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受德国这种税制的影响,法国于1917年产生了近代意义的累积税,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国人通常将这种累积税称为营业税(impots sur les chiffres d’affaires)。涉及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传统累积税因具重叠征税的性质(重叠征税即每经过一道销售环节即课征一次税),其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法国在1917年至1954年前的三十多年里曾进行过多次重大的营业税税制改革,改革的动因包含有多重因素。第一,有的营业税因税率过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第二,有的营业税因在单一环节(最后销售环节)课征而偷漏税过于严重,产生多重负面影响最终导致税改;第三,由于营业税的重叠征税性质,在相当程度上鼓励了企业的兼并与一体化,以减少流转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逐渐处于弱势地位,形成社会制度的不公平;第四,重叠征税的税种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易处理。传统营业税的弊端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实行营业税国家的共性问题,故在上世纪第二个十年已有学者在研究营业税的改进并提出增值税之概念。

二、有关增值税早期的思想与增值税产生的条件

目前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 S Adams)是提出增值税概念的第一人,他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一营业毛利相当于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即相当于增值额。1921年,亚当斯在美国经济季刊发表《联邦所得税的基本问题》(Fundamental Problems of Federal Income Taxation)进一步提出,将企业负担的租税改为销售额的形态,准许销售税与购入税相互抵扣。1919年,德国的西门子(W Von Siemens)发表《精巧的销售税》(Veredolt Umsatzsteuer)一文,建议以税基相减法的增值税替代多阶段的交易税。1939年,美国学者保罗史图登斯基(Paul Studenski)指出,多阶段交易税会随交易次数而成金字塔的累积作用(Pyramiding Effect),建议改为增值税。(2)亚当斯等人在当时的社会中都曾是相当有影响的人物,但是一种新思想是否能被付诸实践,并不取决于这一思想是否先进,而是取决于其是否生逢其时,即它是否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能解决社会的现存矛盾。

在1954年增值税诞生于法国之前的三十多年里,有不少学者或多或少地研究过增值税的专题,其理论与观点都已沉淀在浩如烟海的旧文献之中,如法国的于连.罗杰(Julien Roger),但与推动增值税走上历史舞台的有两名重要人物,一名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卡尔. 肖普(Pr C.S.Shoup)教授,另一名是法国的莫里斯·洛雷(Maurice Laure,旧译劳莱,为英文译法)。经过漫长的思想发展过程,在二战结束之后,肖普教授领导了一个专家小组在日本推广增值税,据日本金子宏教授记载,1950年日本国基于肖普建议,增值税曾作为代之于事业税的税种被采用,但未及实施即于1954年被废止。(3)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4)

笔者认为,最早产生增值税的国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达到较现代化程度,生产力较发达;

(二)间接税的实施已有相当实践经验;传统中对间接税的有相当的接受程度;间接税在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较高,尤其比例较为稳定。

(三)已有一定新税制的思想基础,并进行了广泛的传播;;

(四)既有的税制遭遇较大的危机,新的税制能够基本化解这些矛盾;

(五)最终上层力量赞同一方占了上风;

法国从1919年开始,国内对营业税进行大量尝试,具备了以上诸种条件。战后日本本身缺少直接实施增值税的综合条件。尽管德国销售税的历史更为久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已有学者提出关于增值税的思想,但1923年天文数字般的通胀迫使一切税收都失去了意义,政府只需凭借加印钞票就能应付财政危机;而在希特勒当政时期,由于国家迅速转入战争状态,财政的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公债进而转嫁至被占领国身上,种种历史的错位,使德国错失了首先实施增值税的良机。长期以来所得税在美国一向居于正统地位,不管后来的史图登斯基、卡尔·肖普如何努力,都难以改变税制的发展方向。1929年经济大萧条时期,是遍地失业者的年代,在美国开征消费税性质的增值税是根本不可能的。尼克松时代曾计划实施增值税,却遭到民主党的反对。在美国,有关增值税的思想总是对所得税制的一种叛逆。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所得税创始国的英国。不过英国、德国都曾在近代税制的创设过程中做出过贡献,且在近代100多年的历史中各国在税制改革中都变化反复,设想创设一种能推广至全世界的新税制,确实过于奢侈了。

目前,增值税的应用与推广在全世界已成为现实。但1954年法国采用这个税种的时候,它只不过是被看作一种特殊类型的消费税,并没有引起外国的多大兴趣。增值税今天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和采用,是一种实践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某个思想家的宏伟构思。由于增值税制需通过议会立法通过,而当时法国议会如同战国时代,政治利益集团相互间的倾轧极为频繁、剧烈,使增值税在法国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三、增值税的创始人

有关增值税的思想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亚当斯(T S Adams)最早提出了增值税的概念,但以改进的所得税模式在实行起来会遇到许多困难,肖普教授(Pr C.S.Shoup)对推动增值税的实施直接做出过贡献,在上世纪90年代仍在进行有关增值税的写作,而以税抵税的发票模式却是洛雷(Maurice Laure)的创造。洛雷也承认在此之前有许多增值税的思想家,承认肖普教授的作用,而他能做的就是默默地耕耘,并在关键时刻使增值税的思想发光。对发明增值税法国人有一种特别的自豪感,不过,对增值税的创始人、何为增值税的争论仍然存在着。

在一些国家增值税被称作GST.如(CCH澳大利亚公司的) Australian GST Legislation 一书中写到,GST是一种间接、税基宽的消费税,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增值税,是对价格增值所课之税。 6132希望对你有帮助!

网友(3):

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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