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厦门日报房地产专版编辑委托,我们特就来信中所提到的关于房屋配套费用的收取的题作以下解答:
一、依据《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水、电、气、邮电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都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而不得另行计收。也就是说,原则上自1998年2月1日起开发商都不应房价以外另行计收配套费。
二、针对1998年2月1日后发生的实际情况,厦门市物价局又于1999年进一步作出规定:
⒈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已将配套费计入建设成本(不论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又商品房销售价外重复收取的,均须清查退还购房者。
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未将配套费计入建设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商品房销售价外收取的,按购房合同约定执行。凡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售房标价书又没有明确告知,却增收其他配套费项目的,也均须清查退还购房者。
⒊从1999年10月1日起,凡厦门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均须将配套费纳入房屋的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房屋销售价外另行收取。否则,市物价局除责令清退外,还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业主可根据签订合同的时间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1999年10月1日后签订的,则开发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房价以外加收配套费,业主有权要求其清退,或向市物价局投诉;若1999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则业主可以到市物价局查询,以确认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把配套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若已计入,则业主可以向物价局投诉,要求开发商退回该款项;若未计入,则分两种情况加以处理:合同已约定由业主缴纳的,业主只能按约履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业主可拒交或要求清退。三、至于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合同有些约定要交配套费,有些又未约定的情况,业主也可根据以上规定来加以处理。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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