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以盗窃、抢劫、性犯罪为最多。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因此,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的比例由20世纪50年代的30%,猛增到目前的70%~80%。
我国青少年犯罪向低年龄发展,18岁以下的少年增多。少年犯作案初发年龄最小8岁,12一15岁为高峰期。男性明显多于女性。犯罪发生率大中城市比小城市高,城市比农村高。近年来,恶性案件增多,农村犯罪率有上升趋势,女性少年犯增加。女性多以卖淫犯罪为主。少年犯中在儿童期即有行为障碍者约占三分之一,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报道。
例如,一名11岁男孩因抢劫杀人被关押在少年犯管教所。他是三房合一子,祖父母对其百般溺爱。从小蛮不讲理,为所欲为。若父母批评他,祖父母就会出面庇护。入学后,他是同学中的小霸王,经常打架。上课时他不认真听讲,与老师争吵,学习成绩极差。后来频繁地逃学,有时甚至逃夜。他在社会上结识了一批不良青少年,打群架,赌博。赌输了就回家要钱。从家里要不到钱了,就挺而走险,抢劫女工,遭到反抗,竟丧心病狂地用刀乱戳,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只劫得11元钱。他犯了抢劫杀人罪,因为才11岁,无法定刑,而被上海市少年教养所收容。
2001年12月发生了四川省崇州市的一名14岁初中生刺死一16岁职高学生一案。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郑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5万余元。
该案被告人郑勇与其孪生弟弟郑春都是崇州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未成年人。在与他人互殴中,郑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左胸部、腰部刺了两刀,致使其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晚,在家长的陪同下郑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崇州市法院对郑勇被控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被告人14周岁,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属自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交纳了2万元作为赔偿费用。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先是伙同他人殴打被告人后,又去找被告人滋事,从而引发了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庭决定对被告人郑勇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朋期徒刑8年,并由其法定监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5085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