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文书的特点,首先是制作主体必须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依法制作与发布;其次,公务文书的使用范围,必须是为了处理一定的公务,在使用主体的职权范围内适用,不能越权使用;第三,公务文书必须依法制作与发布,违反公务文书制作与发布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的文书,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