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但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那些权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3]
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倡导,韩非明确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23]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法家的“强国强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唤首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法家思想主张乱世用重刑,乱世用重刑是法家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思想,其理论价值彰显了法家思想家们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法家的重刑思想源于春秋时期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以重刑打击守旧势力,维护法制。法家人物当中,商鞅和韩非在其各自著作中都不吝其辞、极力赞美乱世用重刑,并提出系统的重刑主义理论。
法家使用重刑的基本的思路是:“以刑去刑”。法家重刑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让犯罪人必然遭受重刑。这也就余兄是商鞅在《商君书·赏刑》所要求的“刑重而必得”,韩非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犯罪而不‘必得’,就会出现像《商君书·算地》“小人和毁数辟淫而不苦刑”,从而助长小人的“侥幸”心理。既然犯罪不一定受罚,却一定得利,按照权衡利弊的逻辑,人们自然会为得利而去犯罪。诚如《韩非子·八说》中:“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人们权衡的结果才是为犯罪害大于利,才会做出不犯罪的选择,重刑才能真正发挥禁奸止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