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如果男方婚前买房,离婚时,房产就属于男方,房产在增值,而装修在贬值,无疑,这对女方是极大的不公平,就等于男方一直在无条件占用女方的财产,而女方确跟房产一点关系都没有,如果婚姻法规定,装修也应该计入房产总价,那就相对公平了,比如房子值30万,女方家出了装修10万,总共40万,女方占1/4,离婚时房子升值到100万,女方也应该可以分到25万!如果这么规定,我想以后大家也不会为了谁买房子谁装修,谁想占便宜谁吃亏而争论不休了!毕竟刚开始双方都为这个家付出了!
这个问题不是绝对的!一要看双方条件,二要看男方家的做法。如果男方家买房了,想要女方家装修,房产证主动写上双方的名字,这个可以,也比较公正。但如果既想让女方装修,又不想写上女方的名字,那就是无赖行为。你试想一下,如果以后男女离婚了,按照我国现在的婚姻法,房子是男方的,没有女方的份,那装修的几十万是不是打了水漂?我说的只是万一,但也是事实。有些男方可能会说女方想的多,有些小器,其实男方不也是一样吗?你不这么想的,怎么不愿意把女方的名字添加上去呢!所以啊,要想房子是自己的,那就别怕装修费钱,这样才能理所当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