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2024-11-01 19:21:42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B

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如,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属于财产关系,但不由民法调整,而由税收征管法规(属于经济法部门)调整,再例如,行政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奖励,行政赔偿(包括国家赔偿)、补偿,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均蕴含财产关系,但由行政法等调整。

本题中,工商行政主体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是作为市场主体充当民事权利义务人,而税务机关征税则是履行税收征管的行政职能,属于行政行为。

扩展资料: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调整对象

网友(2):

  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如,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属于财产关系,但不由民法调整,而由税收征管法规(属于经济法部门)调整,再例如,行政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奖励,行政赔偿(包括国家赔偿)、补偿,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均蕴含财产关系,但由行政法等调整。
  本题中,工商行政主体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是作为市场主体充当民事权利义务人,而税务机关征税则是履行税收征管的行政职能,属于行政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答案选B。
  希望我的回答能使满意并采纳。

网友(3):

  1.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2. 其中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3.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网友(4):

选B。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B选项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性质的,而带有行政性质。

网友(5):

答案是B。
解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双方主体是平等主体,答案C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答案A虽然一个是政府机关,一个是个人,看视不平等主体,但是他们之间是纯粹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平等主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