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2024年11月15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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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这里的意思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协议合同的标的已经消失,转而由政府直接划拨或者重新签订出让手续对国有土地进行处分;那么,按照原协议,受让一方无法继续请求出让方继续履行出让并协助办理国有土地变更手续的义务;而只能请求对方返还支付的相应价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的权利;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否与原协议无关,原协议只是变成可以请求补偿损失的合同。

网友(2):

补偿性合同又称赔偿性保险合同或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所履行的义务仅限于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部分,如果约定事故没有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但未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则保险人也无须履行赔偿义务,所以这种赔偿只能是补偿性质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例如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等。
补偿性合同的目的是于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与造成损失相适应的赔偿。
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是解决赔偿性保险合同或评价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