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扩展资料: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救护车过收费站该不该缴费?网友说法各异,讨论升级停不下来!
关于“120”急救车通行高速公路是否应该免缴通行费的问题,目前,各地存有几种不同的做法,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一些地方有业务的急救车一律免费;一些地方急救车拉着病人行经高速公路时免费,行经高速公路去接病人时收费;一些地方任何情况下急救车都免费。但基本上,急救车到高速公路上抢救因车祸伤亡人员都是免费的。
因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对“120”急救车通行费的征收政策不同,引发了很多矛盾和问题,“收”和“免”全靠收费员判断,人为性、随意性较强,缺乏严肃性,加之不乏有个别“120”急救车为了免缴过路费佯装拉着病人过高速公路的情况,这不仅加剧了矛盾,还造成了一定数量的通行费流失。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120”急救车并不在其列,因此,“免费”一说尚无法律依据。
既是如此,为何还会出现对“收”和“免”的争论呢?笔者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态度不同,有的偏重于公益性,有的偏重于商业性,甚至有的单位怕惹麻烦、担风险,一个“免”字换得一身轻松;
二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医疗卫生部门之间只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缺乏系统有效的长效合作机制;
三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好界定“120”急救车是否真有业务,“收”和“免”权衡间,有可能会贻误病人的治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