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

2024年11月22日 09:2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该条为法律责任条款,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依据,即本条一至三项。也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网友(2):

 你确定没有拆承重墙的话不要理会他们也不能签字提供原设计图纸,如果拆了,现在应该去找一个有资质的单位出一个设计变更单,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下沟通看看他们要多少钱?狮子大开口就去住建局告发(前提是你没有动过主体结构及承重墙)

网友(3):

建议直接到建筑部门咨询清楚,说明情况,以免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