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联合体投标所需的具体要求,在实务中可以分解为以下五个方面:
(1)主体条件。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自然人除外。
(2)资格条件和资质等级判定。A.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B.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具体措施。A.签订共同投标协议;B.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C.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责任承担。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自愿原则。联合体的组建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自愿组合,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投标应遵循以下三原则:
(1)组成原则。对于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2)恒定原则。原则联合体一经组建,不允许成员增减更换,否则,其投标无效。
(3)忠实原则。联合体成员一经组建联合体,便不允许单独行动或再次与第三人联合,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3]规定,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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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成员都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资质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明确内部分工与牵头人并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中标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