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你前面的问题和后面的举例假设有什么关联,仿佛是两个问题
1 你的举例是不必要的,因为我想你自己也清楚法律不会有这样的规定,法是拿
来反应普遍状况,不是拿来假设极端例子的
2 按我对你想法的理解,你想表达的是“用益物权可以建立在不动产和动产之
上”这句话是错误的该怎么回答,是吗?
事实就是目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认为用益物权是可以建立在不动产和动产之
上的,只是在用益物权目前在我国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是主要而非绝对,
所以只能建立在不动产之上自然是不合理的缩小解释,而且平心而论相信你也无
意做法学泰斗去创建自己的学说,所以还是接受通说比较好
(附)我国用益物权的主要对象: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