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从贸易条款上看,责任在A进出口公司。FOB条款是以船舷为界,货物没有越过船舷风险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适,这样保险公司会对这种不可抗逆损失理赔。FOB就只能和仓库协商了,没什么用。
[2]. 当然可以,只要在对方没有收到的情况下,时间又充足。为什么不能改。
[3]. 交易可以达成,25日在有效期以内。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权利要求索赔。中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该征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外贸事务实践中能慢慢积累,慢慢扎实,你这个是为了应付考试的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我对楼上的第三个案例的答案有点质疑。 凭我所学过的专业知识为依据应该是:此项交易不能达成。因为你方还盘即是对原发盘内容作出的否定,那么原来的发盘则自动作废。即使在有效期内如对方没有肯定回复,也视为交易无效。需要以新的发盘为依据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