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残疾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是2005年7月前的旧称)子女在读高中和小学并没有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版)网页链接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但是,如果对于七级残疾军人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自己或请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乡镇)优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出面,与子女就学的学校协助助学事宜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