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2024年11月29日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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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明确,“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底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招录机关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在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给予放宽开考比例,可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残联系统带头招录残疾人,到2016年底,各级残联机关干部中,残疾人干部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实行同工同酬。到202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实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完成目标有困难的,职工总数2000人以下(含2000人)的每年至少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职工总数2000人以上的每年至少新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
同时,我市将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每超额安置一名残疾人,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的奖励补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7%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有关部门也将依据相关规定,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评先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