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
重复起诉,总结如下:
(一)当事人相同;
(二)法律关系相同;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或者仲裁请求完全相同。
则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
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
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二)“否定”的含义
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例如】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后诉原告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参考资料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引用时间2018-1-11]
如果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个诉讼请求,主要是被告侵权赔偿。法院从来没有按侵权案件判决,说什么是合伙人,没有清算,不能追诉对方赔偿等,目前已清账并已终止合伙关系,法院这时不受理了,说民诉法247条规定,不能起诉。这样,以前判决的不合理的,就不能纠正了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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