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分期付款买手机的话,可以提前还款吗?

2024年11月16日 01:22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激活日期在2017年12月29日之前的贷款合同,申请提前还款,您需要在提前还款月份还款日至少提前3天致电客服热线 4000271262申请,并且在申请时,您需要确保您在捷信的贷款业务没有任何逾期未还款项或未支付的违约金。

对于激活日期在2017年12月29日之后的贷款合同,如果您在某一还款到期日的至少3日前向捷信消费金融申请提前还款,您应继续偿还3期每月应偿付金额后提前还款生效;如果您在某一还款到期日前3日内申请提前还款,则您应继续偿还4期每月应偿付金额后提前还款生效。

您申请提前还款时对企业方应该没有任何逾期未还款项或未支付的违约金。如果您在提前还款申请生效当月的还款到期日前有逾期未还款项,任何提前还款申请将自动取消。

若您购买了灵活还款服务包或灵活保障服务包,且连续足额偿还3期每月应偿付金额后,您可在下一个还款日的至少3日前,申请当期的提前还款而不受提前3个月申请的限制。

扩展资料:

提前还款金额计算方法。

提前还款金额是由提前还款当月的应付利息,月客户服务费,月贷款管理费(如有),和剩余的贷款本金组成。若您购买了可选服务则可选服务费也会包含在内。2018年2月14日(含)后签署的合同不收取贷款管理费。

若您是选择在15天犹豫期内申请提前还款,而且您在捷信还办理有其他合同,请您确保其他合同的每月应偿付金额按时到账,如果您在捷信的其他合同发生逾期,您在犹豫期申请提前还款会自动失效。

针对已申请提前还款的合同,您需要在提前还款生效当月的还款日前将提前还款全款金额存入代扣卡进行扣款,如扣款失败则提前还款申请失效,进入正常分期还款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

捷信官网-常见问题

网友(2):

可以的,捷信提供的“灵活还款包',提供延期还款、变更还款日期和优惠提前还款三项增值服务。你只要办理了这个业务,就可以提前还款。

网友(3):

  • 请致电官方服务部客服;Tel:  053-7555-8850(24小时人工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网友(4):

  • 请致电官方服务部客服;Tel:  053-7565-0033(24小时人工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