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对关联企业销售收入不超过成本120%的规定吗?

2024-10-31 11: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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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目前,我国没有有关向关联企业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得超过其成本120%的规定,而且,相信今后也不会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的正常商品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与相关销售成本的比例低于或者超过120%的,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存在不同的。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有确凿证据(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本规定所称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按商品销售毛利与商品销售成本计算的比率。

题中问题,上述规定中的第2点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