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是根据最迟装运期来推定的,即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有效期为最迟装运期后21天,或略多几天都可以,因为,信用证的惯例是不接受超过装运日21后天的提单,那么,根据这个惯例,信用证的有效期定为最迟装运期后21天或者略多几天是最为合理的,因为时间再长就没有意义了。但也有特例,即如果是近洋运输,船舶会在几天内就到达目的港,所以,这种情况下,就不宜把有效期放得过长,一般可以规定有效期为最迟装运日后15天,甚至10天的也有。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所谓的“双到期”,即最迟装运日与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同日,那么,这就需要受益人特别注意,即受益人不能够按照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来安排装运,否则就没有了交单时间。
2、信用证的有效期与最迟装运日有一定的联系(如1所述),有效期=最迟装运日后一个合理时间。
3、对于进口方而言,设定有效期与运输的在途时间有关联,即确保货物到达港口之前,或货物到达后几日内能够拿到单据,以便及时清关,不致产生不合理的码头滞期费用为目的或有利。
4、如果最迟装运日为5月10日,开证日为5月15日,这个开证时间是否合理?即信用证晚于装运时间,受益人(发货人)是否愿意?且交单期为信用证开立后35天——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信用证的交单期一般为提单日后15天或其它天数,最多是21天左右,没有按照开证日期计算和设定的。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应该如前所述,为最迟装运日后21天左右,即如果最迟装运日为5月10日,那么,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31日,或者6月1日、2日、3日....等均可,而6月14日显然不够合理,但不是绝对不可以。
信用证的有效期过长的弊端是: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过长,一但受益人不接受信用证,那么,因为信用证已经开出就不可撤回,则开证申请人必须等到信用证失效后,即过了有效期后的一段时间,才能够从开证行拿回开证保证金,即致使开证资金无法及时收回,而被占压很长时间。
信用证到期与货物是否到港无关,仅表示该信用证到哪一天为止失效。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效地和效期内提交相符单据并按信用证规定寄单,若是即期信用证,开证行需在收到相符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也就是申请人付款)
一般来说,开证人必须等收到了货物到港通知之后,才有可能去开证行交款赎单,所以信用证的付款还是要看货物的运输时间。 当然,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日仅仅指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时限,并不制约付款。
是啊。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得付款,而不管货物情况如何。
信用证到期,主要看单据时间而不是货物运输时间。开证行在接到单据后就得付款,应该是7天内,跟货物没关系,即使没发货,银行也付款,除非法院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