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4年11月17日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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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款包含了对债务承担的承认和规定。但该条款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一并规范,显得太笼统,操作性不强,实际运用起来容易造成混乱,只能作为指导性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很多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之典型。该条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法》这一规定并不是一种很严格的债务承担。该条款的前半句规定确实很类似债务承担,但后半句明确规定了继承人所要偿还税款及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价值为限,意思是如果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继承人无需就不足部分代替被继承人偿还。这是与债务承担不一样的,因为在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或者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必须对债权人足额履行义务,新债务人不因原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免除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在此如果说继承人的行为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也是不正确的。如上文所述,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如果第三人履行不力或履行不当,债权人无权向第三人而只能向债务人要求承当责任。而在这一条款中,如果继承人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债权人当然有权直接要求继承人承担责任。所以说,《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只能算是一种“准债务承担”或说是“准适用于债务承担”的情形。虽然如此,但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把它作为研究债务承担的立法例也未尝不可。新《合同法》颁布以后,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债务承担之问题

网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网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款包含了对债务承担的承认和规定。但该条款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一并规范,显得太笼统,操作性不强,实际运用起来容易造成混乱,只能作为指导性原则。

网友(4):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是:C 连带责任